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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律规定
2010-07-03 17:18:05 来源:韩忠发律师
《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30-2003)中规定:在建项目是指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建项目转让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建项目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建项目转让须具备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建项目转让,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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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忠发 律师/合伙人
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C602;
手机:13366910075
电邮:hanlawyer1110@163.com
专业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务、并购重组、投资融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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