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

hzflawyer.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合作开发 > 正文

房地产合作开发系列之二: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的特征及认定

2010-07-02 23:46:28 来源:韩忠发律师


房地产合作开发系列之二: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的特征及认定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合作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从而导致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合作行为的特征有不同认识。基于以往合作行为的实际做法和所形成的传统认识,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合作行为具有四个特征,即合作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即有明确体现。一般认为,合作方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资,共同出资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是必备的首要条件,但共同经营在目前的合作行为中已无足轻重,而且实际中许多合作方基于自身管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是不参与经营的,而是由其他合作方独立经营,这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考虑此现实情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因此,不应再将共同经营作为认定合作开发的条件。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否为认定合作开发的必要条件问题,本人认为应作为认定合作开发行为的必备要件。如果合作一方在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中约定其只享有合作开发的收益,不承担合作开发的亏损责任,在合作亏损时候,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该条款为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对于这种保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是违法的,该条款应当确认无效。该条款无效,并不一定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如果除保底条款外,其他条款无违法之处,那么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仍是有效的。此外,因当事人共同出资合作的目的就是要对合作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共同分享,与此相应,对合作过程中以及合作的不利益后果和风险也要共同承担,这也是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内在必然要求和具体表现。

 

 

 

北京律师 北京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律师

---------------------------------------------

韩忠发   律师/合伙人

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C602

手机:13366910075  

电邮:hanlawyer1110@163.com

专业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务并购重组投资融资知识产权

 

大家都在看

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起诉银行胜

上海市民罗先生怎么也没想到,那张放在身边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在异地6分钟内被人莫名刷卡消费、提取45.6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